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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比型式化行为,未型式化行为的优势正在于其因为法律的低密度约束,而具有的灵活性和多样性,但制度化的过程却不可避免地会使其丧失原有的灵活性和多样性。
这些立法和指引规范等,不仅充实了自然资源刑罚,还为危害环境犯罪的类推适用,提供了引据法,这些是值得肯定的。其中,在监管及处罚部分提到:对违反规定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,按照有关规定处罚,并暂停其1年免税资格,依法被迫究刑事责任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,暂停其3年免税资格。
回顾这一阶段自然资源特别法中的指引条款,与97年之前相比,不仅涉及的领域极大地扩充,而且,对涉嫌犯罪的行为的界定进一步明确,类推适用也不再存在。第128条规定,违反保护森林法规,盗伐、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实际上,很多自专门领域的自然资源指引条款急需单独立法定罪,而不是简单的追法追究刑事责任。2007年3月,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(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、原国家计划委员会)颁发了《铅锌行业准入条件》,要求:依法打击矿山开采中的各种违法行为,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在这期间,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多个单行刑法,并在包括环境资源法律在内的多个法律中增加了刑法的条款。
97年《刑法》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进行了重大变革,在第6章第6节专门设置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。第三,各种刑事法律规范逐渐扩展到各种自然资源要素的保护,从明显的经济价值保护,逐渐重视自然资源生态利益的保护。全国历年被收容教育的人有多少呢?这个数字没有正式公开,[120]我们能够获知的只是一些零星的数据。
[80]《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严历打击、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的报告的通知》,中办发[1987]15号。[53]当事人不打官司,对收容教育的司法救济自然就谈不上。民间机构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人士相继加入到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的努力中。[114]《国务院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的通知》,国发[1986]85号。
不少人据此认为,全国人大常委会《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》违反《立法法》关于法律保留的规定。第三,收容决定没有暂缓执行。
在审议过程中,有些委员和公安部、妇联提出,对有些嫖娼人员也要进行强制集中教育。综上所述,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《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》应当视为《立法法》关于法律保留的法律,收容教育制度不抵触法律保留的原则。《行政诉讼法》颁行后十年,整个广东省只有两起针对收容教育的复议案件,没有一起行政诉讼案件。一位受过收容教育的人在目睹种种黑幕后说,那些教育、感化、挽救的方针,那些依法、严格、科学、文明管理的口号,在她看来就是一个笑话。
也就是说,收容教育制度是《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》设定的,而不是授权国务院来设定的。在中国行政法体系日益完善的进程中,收容教育领域却沦为了法治和人权的一个幽暗角落。该条于2011年被修改为:被收容教育人员对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。事实上,由于收容教育决定往往是在拘留期限将满时才告诉当事人,当事人家属得到通知就更晚了。
有资料称,1992年6月全国建有收容教育所111个,收容2万多人。在规定对卖淫嫖娼的人员可以实行收容教育后,下一款就规定:两次卖淫嫖娼即劳教。
[77] 归纳中央文件和相关立法,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的目的有下面四个方面:第一,取缔社会丑恶现象,纯洁社会道德风尚。首先,《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》的制定符合立法程序。
[102]也就是说,她们中大多数人属于重操旧业。除了要求公安机关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,并通知当事人家属、所在单位之外,别无要求。[121]如果以2002年的数字作为过去13年的平均数,全国历年收容教育的总人数大约在60~70万。《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严历打击、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的报告的通知》,中办发[1987]15号。[29]《行政强制法》第2条:本法所称行政强制,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。詹伟、李楠:新时期我国收容教育制度改革创新研究,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》2005年第3期。
[74]参见法晚暗访组:进收容教育所探视先交钱,载《法制晚报》2013年12月20日。国务院《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》第1条(为了教育、挽救卖淫、嫖娼人员,制止性病蔓延)。
社会学家李银河评论说:由于被收容者在收容期间只做工(没有报酬的工作),没有受到什么教育,出去之后绝大多数人重操旧业,除了让他们损失一些钱和受一段身心折磨之外,几乎起不到任何值得一提的正面效用。黎昀:从收容教育到矫治:论中国收容教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,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,2008年。
[53]参见余凌云,见前注[44],页122、142。[112]参见潘绥铭,见前注[94],页12-18。
本文的分析如果还不够让人信服,那主要也是因为对事实探知得还不够充分。[10]2009年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》第91条规定:《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》第3、4条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的规定处罚,修改为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处罚。有些当事人失联后,家属找遍大街小巷和各大医院,甚至刊登寻人启示,最后才发现人在收容教育所里。[27]公安部《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》,公通字[2006]12号,第7条。
2000年《立法法》没有涉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。王燕:442名卖淫妇女性病检查结果,《江苏卫生保健》2009年第1期。
像北京市公安部门高调扫黄,查获卖淫嫖娼一律收容,早已不是常规的做法,更像是收容教育制度的一次回光返照。长期关注卖淫嫖娼问题的社会学家李银河说:我原来以为废除了劳教,性工作者就不会再被判处监禁了。
[92]一位社会工作者的见闻,直观地印证了这一结论:六个男学员个个显出一副穷形尽像,眼睛或拘谨地看着前面的桌子,或骨碌碌地四处乱看。然而,收容教育遏制卖淫嫖娼的作用,即使有,也是相当微弱的。
这是最高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对收容教育制度的一次肯定。[12]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》(1987年)第16条第2款: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和修改法律的议案,法律委员会审议后,可以向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,也可以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。在实践中,收容教育实际上蜕化为对卖淫嫖娼人员的一项严厉的惩罚措施。从字面规定来看,似乎挺像这回事,因为收容教育也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措施。
综上所述,虽然《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》关于收容教育规定的效力有些暧昧不明,但它仍然为收容教育提供了实定法上的依据。[3]参见任重远:108名学者律师等联名建议废除收容教育,财新网http://china.caixin.com/2014/5/5/100673246.html(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与《宪法》《立法法》《行政处罚法》《行政强制法》等法律严重冲突)。
首先,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76条有关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规定,只是对应原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第30条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,并不涉及收容教育。[93]参见哥萨克骑兵:收容教育制度:中国风月盛景中的最后一块遮羞布,西祠胡同http://www.xici.net/d27337142.htm,最后访问日期:2005年5月10日。
[89]参见秦振林、许树强:你不知道的妇女收容教育所,载《齐鲁周刊》2011年5月21日。参见肖铁锋诉攸县公安局收容教育、治安处罚决定案(不制作收容教育决定书,不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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